mtbell/gilgalad先生被我指正错仍然公开撒谎
wikipedia.org/wiki/Talk:%E6%9C%9D%E9
%B2%9C%E6%88%98%E4%BA%89%E7%9A%84%E6%88%98%E4%BF%98%E9%81%A3%E8%BF%94%E9%97%AE%E9%A2%98
既然说维基的封禁是针对使用者不是帐户,那就等到解禁为止罢,到时我会再上讨论页去请教释疑。
但是目前我很想知道:会有多少人在看到最终报告之三中的下段文字:
[size=2] 五十、本委员会在其"临时报告"中(注:见"临时报告"第九十三段及其附件十九)曾提及战俘所犯的若干谋杀案。所有这些谋杀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那些被害者希望遣返或被怀疑抱有此种愿望。印度看管部队对所有已知的九起案件都组织了调查庭,并对那些有可能把犯罪行为归之于某些战俘的案件提出起诉。
五十一、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丁字围场第二十八号营场中就发生了这样的一起据称的残暴谋杀案,当时一名叫做张子龙的中国籍战俘遭到杀害。一个调查委员会组成了。该委员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已有充分依据形迹而推定的证据证明丁字围场第二十八号营场中七名战俘的罪状。被告受到起诉,印度看管部队司令官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曾召开一个军事法庭。
五十二、被告按照有关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五条表示了他们对辩护律师的选择,并要求将其愿望通知联合国军。联合国军因而提出了两个美国籍律师的名字。本委员会多数委员认为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五条给予被告完全的自由来选择辩护律师,因此联合国军提供给被告的律师应予接受。(注)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对聘用辩护律师一事提出了抗议,坚持只应指派一名印度律师,并说除非更换律师,他们就不在军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予以合作。他们表示聘用联合国军所提供的辩护律师对日内瓦公约与"职权范围"均属不合,且将意味着延长了前拘留一方对战俘的控制,而这是不能容许的。他们因而不肯提交提起公诉一方的证人,这些证人在调查委员会面前已经作过证、随后就获得遣返。本委员会主席和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之间关于此事之来往信件载于附件五。在此种情况之下,军事法庭已无法举行。接着,军事法庭只得解散,以便能够组成新的军事法庭以审判戊字围场第三十八号营场的若干朝鲜籍战俘,这些战俘被控谋杀他们之中四名希望遣返的战俘伙伴。[/size]
以及报告之四中的下列文字:
"因此,联合国军确信并必须强烈地坚持: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印度看管部队除了不迟于一月二十三日零时一分释放朝鲜籍有关嫌疑犯之外没有其他合法的办法。联合国军建议把迄今为止的审判记录以及任何其他材料和建议在此时移交给联合国军,以进行进一步的适当措施。
还能如mtbell/gilgalad先生一样,坚定地认为报告之四中委员会抗议联军释放嫌犯中的嫌犯,指的是张子龙一案的被控者? 各位有兴趣可去朝鲜战争的战俘遣返一条目的讨论页阅读。 那就去讨论页讨论
页:
[1]